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函〔1995〕22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