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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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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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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zgc9AMrPHZ0hKItGYymp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9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国税系统全面、如期推行税收会计改革,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必然产物。为配合税收会计改革,现将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精神,结合这次税收会计改革进行的户籍清理登记工作,各地要对所管企业重新认定,以避免混库、漏管库的现象,发生,为1995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顺利完成打好基础。
  二、从明年1月1日起,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增印为一式三份,即:一份交由税务征收机留存;一份交税收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登记、录入核算使用;一份由企业留存。
  有关申报表印制,请各地根据需要量,按申报表格式统一印制,区局不再统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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