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97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0号对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