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307
  • Tax100会员 28109
查看: 461|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5 1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r+phaJ08xlu40w4iQlxK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1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8号对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称:“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请依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