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2
  • Tax100会员 33134
查看: 61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5 10: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812/t443338.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证明事项及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取消的证明事项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申报有关证明材料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需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借款合同、利息分摊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利息凭证等材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处理。

二、废止的文件条款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第三条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