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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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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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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两部门发文明确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38616&idx=2&sn=63a3ecee3befd49dfacd0c18b6bf1b72&chksm=85382bebb24fa2fdc09560f798c05e0c84696efcae3d56b7aefbd0b040cb70175ae2a631bf8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6 15:37
二维码: -



两部门发文明确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政策详细内容登录下方网站查看(www.chinatax.gov.c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审核:武广文
编校: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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