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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听“税” |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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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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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济南税务
标题: 一起听“税” |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k2MjU4Nw==&mid=2650749570&idx=1&sn=ee9f210a3d3b49f1cc02a200b44d373a&chksm=bea61e3689d19720498a1b1191b8fd544faff160c017776f216edde0eb02c0f04e032066dd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6 17:17
二维码: -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执行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录音员
徐灵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章丘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曾获2022年“中国梦 劳动美 新时代 新征程”职工宣讲比赛一等奖、2021年度济南市税务系统优秀团干部、章丘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度被章丘区总工会聘请为“筑梦章丘”劳模工匠宣讲团成员。
投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章丘区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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