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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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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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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始申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54594&idx=1&sn=ea914acdcd619165bee4902cc0bc96c9&chksm=8b4ad6f4bc3d5fe27e9be570067a48c5f3bc2f5af8a48e14bce3db878c73356b7c46428ac63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7 22:00
二维码: -

“虽迟但到”~
所属期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现在已经可以申报啦

相关政策您都了解了吗?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再学习下吧!


01
缴费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所属期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11月18日至12月15日申报缴纳。
02
缴费对象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文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3
缴费金额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2021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值由残联部门推送税务部门,核对有异议,请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反馈。
04
优惠政策
?优惠一: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二: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两优惠文件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重要提醒: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30人以上非企业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即上述优惠一、二)均截止2022年12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在12月15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优惠三:减半征收政策
  2022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2]18号)
相关链接

1、《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22]18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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