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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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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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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4: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相关注意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54594&idx=2&sn=0ce30f477d962fbd7854d6716b384848&chksm=8b4ad6f4bc3d5fe2b009dd72c8e58f8ed3baec8de143b0913552c55bde4f29d887ab7945bb1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7 22:00
二维码: -




申报数值填写与核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年应缴费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8%-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60%
  用人单位只需要填报2021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即可
  2021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是指2021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021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值由残联部门推送税务部门,核对有异议,请向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反馈。



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适用社平工资
所属期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适用的社平工资,采用《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中公布的2021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5538元。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无需进行申报。



2022年新成立企业是否需要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跨年申报,2022年申报的是所属期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残保金费种认定自2022年开始,故2022年新成立的企业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季节性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如何计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但若劳务派遣用工为残疾人,则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申报错误更正办理
申报人数填写错误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更正,用人单位也可就近至税务柜台办理更正申报(全城通办)。


电子税务局申报错误更正流程如下
1、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进入后,在左边功能框选择 “更正申报(新)”;

3、选择申报表种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4、选择对应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

  5、进入申报表后,填写相关信息,重点核实“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已更新;

6、确认申报表无误后点击“申报”。
温馨提醒: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后才发现残联部门审核确认的2021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有误的(请务必在申报前核对清楚),应在残联部门推送正确数据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流程同上。


相关链接
1、《关于调整2022年审核2021年度“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厦门市)”及“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业务申报时间的通告》
  2、《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1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同安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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