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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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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BYrsYQxl+EFLdGBN7v3i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把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应用列实际工作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区局已给各地配置微机.并进行了软件管理业务培训,要求负责报表的同志尽快掌握操作技能。
  二、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季度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区局将对税源报表的报送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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