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7 号公告关于认定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
| 本次股份回购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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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7 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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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 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 开曼慧智微作为境外融资平台,未开展业务经营,无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于股份回购时点,开曼慧智微的主要资产为香港慧智微 100% 股权,香港慧智微在红筹架构存续期间,曾作为业务经营主体,负责境外销售、采购,香港慧智微持有的境内资产仅包括北京尚睿 100% 的股权,该公司自设立后并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因此,不属于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或 “境外企业资产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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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 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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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 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 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 济实质;
| 开曼慧智微系原红筹架构存续期间的境外融资平台、香港慧智微曾作为境外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主体,都实际履行了功能、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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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 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 开曼慧智微的股东分别于2012年至2016 年期间投资该公司,期间开曼慧智微、香港慧智微的业务模式、组织架构没有重大变化,架构持续时间较长,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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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 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 本次股份回购是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交易步骤之一,交易目的不属于规避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香港慧智微转让上海尚睿股权时,已经在境内履行税收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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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 为实现境外投资人退出,该交易无法用直接转让境内居民企业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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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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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其他相关因素。
|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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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7 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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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境外企业股权 75% 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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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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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 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 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 不符合,开曼慧智微、香港慧智微均实际履行功能承担风险并具有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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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 不适用,本次交易目的无法以直接在中国境内转让应税财产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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