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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21118 每日一税】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超2400万,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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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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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0: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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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1118 每日一税】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超2400万,税局... ...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8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7636&idx=1&sn=2e312233f851b558e8af29a1f2187fca&chksm=883ee0a8bf4969be796194f8711f43127723a7b07b206cfa94a071290826d22536e41cdf502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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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每日一税】
未扣缴个人所得税超2400万,税局... ...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3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同学咨询:M公司收购自然人股权未履行个人扣缴义务,是否被税务机关处罚。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2015年12月8日,M公司购买王老五持有A公司70%股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万元,请问M公司是否会被税局罚款?
【解析】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税局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可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政策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每日一税提醒: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超过5年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免予处罚,但应向纳税人追缴应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实务案例】
案例01:刘**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4,391,666.67元税局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税二稽不罚〔2022〕5号
刘**:(纳税人识别号: 432827********0415 )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对你(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你与冯**于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0%的股权。你应作为冯**本次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应扣未扣冯**所属期2014年4月的个人所得税24,391,666.6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2215号]、***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合作协议书》真实有效、涉案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资料,证实你未就《合作协议书》扣缴申报冯某某相关个人所得税。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申报查询数据,证实你未进行相关扣缴纳税申报。
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23号),证明冯某某转让涉案股权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应对你应扣未扣冯**所属期2014年4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已超出行政处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2日
案例02:未缴纳印花税67,500.00元税局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清税二稽处〔2022〕33号
刘**:(纳税人识别号:432827********0415)
我局(所)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对你(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号)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与冯**于2014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山公司”)50%的股权。你受让***公司股权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67,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终2215号]、***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合作协议书》真实有效、涉案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
2.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资料,证实你未就《合作协议书》申报缴纳印花税、未扣缴申报冯**相关个人所得税。
3.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申报查询数据,证实你未进行相关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二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的规定,追缴你受让***公司股权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应缴纳的印花税67,500元(135,000,000.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的规定,自你2014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受让上述股权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至我局发现你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之时已超过三年,决定不予追缴。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2日
延伸阅读
个人转让股权必须知道的6个热点问题(含经典税案)
企业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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