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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21116 每日一税】认定偷税罚款447万,只因暂估科目未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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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1-18 10: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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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1116 每日一税】认定偷税罚款447万,只因暂估科目未调减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6 06:59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7592&idx=1&sn=351a65a0ffc03af6454ff46b0e63a5f9&chksm=883ee0f4bf4969e23e58d5b638358d88a2426411d0e66e53c1008386b9ed4822ec2420d1067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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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每日一税】
认定偷税罚款447万,只因暂估科目未调减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3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有同学咨询:企业适用政策错误,税局通知改正但企业拒不改正,有何法律风险。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很多单位轻视暂估入账科目,埋下了不容小觑的税务风险。
  每日一税提醒:暂估入账的库存商品、工程预付款,会计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在暂估入账次年5月31日前未取得发票的,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款的风险,甚至被认定偷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01】M公司2019年12月,“库存商品-原材料”暂估入账9000万,并全部结转生产成本,2020年5月31日前,其中5000万未取得发票,截止2022年11月15日,其中4500万未取得发票。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M公司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税务风险。
  如果M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5000万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原材料结转生产成本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500万元在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间取得发票,可追溯至2019年度税前扣除。其余的4500万不得税前扣除。若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则会被追缴少缴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税务机关辅导M公司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和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M公司做好的结果,赶紧筹钱申报入库。
  【案例02】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成本-暂估”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2022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2〕151号),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 “工程结算成本-暂估”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列支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并查核和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有取得合法凭证和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有进行过纳税调整。
  2022年11月08日,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税稽罚〔2022〕130 号),认定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偷税,处少缴企业所得税50%的罚款4473833.06元。
说明:案例02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披露信息整理(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暂估入账需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因为该科目也是各级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重点。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45D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罚〔2022〕130 号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经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程结算成本明细账等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稽税通〔2022〕151号),限期要求你单位提供 “工程结算成本-暂估”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列支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并查核和说明在2017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是否有取得合法凭证和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有进行过纳税调整。
  你单位书面回复称暂估成本主要是个人承包和个人供货项目,在未取得发票情况下你单位以借款的方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账务核算为暂估应付账款,大部分暂估成本已在次年5月冲销。但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能证明对应成本支出真实性、有效性的单据材料,也未能提供冲销暂估成本的账证资料。
  上述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的工程结算暂估成本合计35790664.46元,你单位已全部结转本期损益,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2192859.38元、2018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6754806.74元,合计8947666.1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4473833.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447.383306
  处罚决定日期:2022-11-0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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