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混凝土生产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5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混凝土生产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所属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销售自产建筑混凝土的同时,提供建筑施工劳务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对该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混凝土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