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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发布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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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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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626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发布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发布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发文日期: 2008-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90号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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