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入案例:
甲公司在引进战投A公司时,A公司投资1亿元占甲公司10%股份。双方约定,投资后三年内,如果甲公司不能完成某种业绩指标,A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以年化10%的资金回报计算回购A公司对甲公司的1亿元投资款?
问题:甲公司收到A公司1亿元投资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根据37号准则第十条:“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因此,甲公司收到A公司1亿元投资款确认为负债。
追问:根据22号准则第25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那么:甲公司收到A公司1亿元投资款是否可以作为权益工具嵌入签发一项看跌期权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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