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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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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03: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河南省税务局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87377&idx=1&sn=3069d0a5eb2d9f71073881a834065bbc&chksm=beff3dd78988b4c145fba4b9ffaf55b323e31d8f0f7f6058786f2a701e75499d1bce1d76e5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5 10:00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11月份部分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我省郑州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封杞县,平顶山市石龙区、汝州市,许昌襄城县、鄢陵县,商丘永城市、宁陵县,周口川汇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项城市、商水县、太康县、西华县、鹿邑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第一税务分局、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上述区、县(市)的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其2022年11月份税费征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相关地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1月25日。


二、相关地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三、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需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相关手续。


四、相关地区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在11月份申报期内未按期进行税费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如其在1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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