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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财税[2010]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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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31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财税[2010]21号
文件名: 黑财税[2010]2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发文日期: 2010-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
黑财税[2010]2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征管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土地税源管控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重要性
《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后,我省各级财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先后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净化了税收征管环境,促进了土地的合理使用,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实现了连续三年较快增长,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涉及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和土地基准地价等要素的确认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有关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土地税源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收尽收难度较大。因此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充分认识到规范税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履行宏观调控职责,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实施,努力做到规范管理和应收尽收。
二、加大部门配合力度,做好实地测量和适时调整地价工作
准确测量应税土地面积,是掌控土地税源、解决税收争议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各级国土和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税土地面积的测量工作,特别是对占地面积大、未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信息不清等情况的土地使用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国土部门或专业机构测量确认后的实际应税面积依法征税,确保应收尽收。同时,国土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土地基准地价,强化调控手段,切实提高土地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一)地税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土地税源清查工作力度,各地对没有清查完的要在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清查核实完毕。将清查工作与日常征管相结合,实现日常化、规范化。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经营户没有土地使用证、申报土地面积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实际经营面积与土地使用证面积不符;应税土地面积存在争议等情况,以及大型企业新、改、扩建等需要准确测量应税土地面积的,市、县地税部门应列出详细待测量企业名单,及时向同级国土部门提请实地测量服务。
(二)国土部门应定期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对违规占地、私自改、扩建未报批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清理,依法查处。对未办理土地登记、土地证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权属变化未履行变更手续、土地使用证过期失效的,要规范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同时,结合地税部门提供的待测量企业名单,与地税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具备专业资质、能够使用GPS高科技测量技术的专业测量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出的实地测量需求,采取集中或分散测量方式,由国土、地税部门和测量机构组成联合测量小组,对涉税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并出具测量报告,经测量小组成员和纳税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将其作为征税依据并建档留存。
(三)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规划布局情况,及时调整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等级,及时向当地财政、地税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地税和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基准地价和土地等级调整情况,认真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测算分析,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或税额征收标准不合理的,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准后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地税部门和国土部门开展实地测量工作,对核实土地面积、重新测量工作所需经费要给予保障。
三、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强化信息比对工作
各级地税和国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涉税土地信息共享制度,根据各自需求互通有无,相互促进,力争土地信息传递项目和口径保持一致,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一)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所需要的土地登记、变更、注销等地籍资料和地价资料等具体信息项目,并将获取的信息与已掌握的纳税人土地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税土地面积,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及时补充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同时定期将信息比对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未办理土地登记或土地使用证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异常信息传递给国土部门,支持国土部门加强土地权属确认、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二)国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地税部门需要的城镇土地调查等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反馈地税部门,确保地税部门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土地税源情况。具体包括:每宗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注销和违规占用使用土地情况;新、改、扩建等申请报批情况;地价信息和其他地税部门需要的土地信息以及地理位置等。对其中涉密信息,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予以保密。
(三)在纸质信息传递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研究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和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国土部门建立电子地籍信息数据库后,可根据地税部门需求,对电子地籍信息数据库进行筛选形成可直接利用的征税信息,通过信息交换系统反馈地税部门,进一步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传递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信息共享相关协调、配合工作,并对信息化建设中新增的专用设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以推动国土、地税部门土地信息系统早日实现联网,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推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深入开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由省、各市(地)财政部门牵头,地税、国土等部门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施方案,重点明确各部门职责、实地测量和信息共享传递方式、程序、时限等具体工作内容,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衔接等具体工作。
(二)加强协调,注重实效。各级财政、地税和国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门配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部门联动机制顺利实施。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实现稳步增长。
(三)加强监督,奖优罚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推动此项工作层层落实。要采取调研、踏查等形式,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加大对各地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考核机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深入开展。
(四)各市(地)财政局负责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1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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