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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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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15 00: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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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23485&idx=1&sn=ec00be218edf8bcb1b56885bd9a9c6de&chksm=befb4297898ccb81e604a7a8ded933e94b2b10e8446ae7cc44f7e6ec58518e06b5ba9c7e4b8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4 16:56
二维码:
-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34号)规定,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2470元执行,执行时间为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1月按新基数结算并对1月至10月的缴费基数进行差额补收。
调整方式
用人单位职工
01
本年度已申报人员按单位申报的2021年年度工资收入进行调整,本年度内新参保人员按参保时申报的月工资收入进行调整,对申报时超过21821元的重新启用缴费基数,上限调整至22470元封顶。本次调整不加收滞纳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环节完成,无需用人单位重复申报。
02
调整前已离职处于暂停缴费状态的人员、异地转出人员以及死亡人员不再调整。
03
已退休人员如需调整的,由用人单位向退休所属市或区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窗口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
01
从2022年11月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在原12档的基础上,增加一个22470元的新档,共13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02
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13档标准中选择缴费档次。已缴纳本年度1月至10月费款,自愿提高缴费档次的,可从11月起选择新标准,并对1月至10月已缴纳的费款按差额进行补缴。
来源:南京社保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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