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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6-15 14:11 编辑
IBFD北美办公室Julie Rogers-Glabush报道
2020年5月29日,加拿大税务局更新了其网站,以回应与国际税收相关的问题。
居民身份
个人
加拿大税务局明确,仅仅由于旅行受限而在加拿大停留的非居民个人,税务局不会仅凭这一点就认为其满足普通法中的居民身份事实性测试。此外,出于征管和疫情特殊情况的考虑,非居民个人由于旅行限制无法返回其居民国而在加拿大境内停留的天数,将不计入183天的居民个人居住时间。税务局认为,这些人通常是其他国家的居民,只要情况允许,他们愿意且能够尽快返回其居民国。
公司
一些税收协定中包含确定居民身份的加比规则,该规则着眼于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不是公司的注册地。如果公司董事因旅行受限而必须在加拿大参加董事会会议,税务局不会仅凭此理由而将该公司视为加拿大居民。
在加拿大开展营业活动/常设机构
如果由于疫情导致的旅行限制,使得员工在加拿大履行其工作职责,加拿大税务局不会仅凭这一点就视非居民实体在加拿大构成常设机构。同样地,因旅行限制令生效,非独立代理人在加拿大境内代表非居民实体签订合同,加拿大税务局不会仅凭这一点就视其构成了非居民实体在加拿大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前提条件是:此类活动仅限于旅行受限期间,且若不是受疫情影响,此类活动本该在加拿大境外进行。
跨境受雇所得
非居民仅仅由于旅行受限而在加拿大境内居住并履行其工作职责,其在加拿大停留的天数将不计入《加拿大和美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80)规定的183天测试中。因此,这些个人将继续享受该协定待遇。如果非居民实体雇佣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同样适用类似的例外情形。如果旅行限制迫使非居民实体中的加拿大居民雇员在特殊和临时的基础上在加拿大履行其工作职责,则扣缴义务维持现状。
该指南还回应了向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的非居民支付款项和非居民处置加拿大境内应税财产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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