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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荷兰发布与税收协定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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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6-15 09: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6-15 14:11 编辑

IBFD资深研究员Rene Offermanns博士报道

荷兰财政部发布了一份与荷兰税收协定政策有关的文件,由此取代了2011年2月11日的早期文件(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参见IBFD于2011年2月17日的新闻报道)。
  
背景
该文件是国内和国际(包括BEPS行动计划,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共同打击滥用行为的成果,目的在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立场。
  
此外,该文件还反映了国内外税收立法方面的最新进展以及《OECD范本》(2017)和《UN范本》(2017)的最新修订(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查看详情)。
  
框架
该文件介绍了未来几年的政策框架,包括选择协定伙伴国、使用反滥用条款、享受协定待遇资格的一般考量。附件2指出了荷兰税收协定政策与《OECD范本》(2017)的不同之处以及适用《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中的具体条款(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链接)。
  
附件1列出了荷兰希望纳入新缔结税收协定中的主要条款的时间表。
  
其他目标
除了签订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之外,该文件还解释了荷兰税收协定政策的其他重要方面,如:
- 协定滥用和避税;
- 改善投资环境,避免双重征税;
- 反映与利润分享和最低水平税收有关的国际讨论;
- 以OECD范本为出发点,必要时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协定谈签时,考虑使用UN范本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协定伙伴国同意,荷兰希望能将其签订的协定扩展到BES群岛以及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岛。不过,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这三个岛屿也可以自行缔结税收协定。
  
此外,该文件还对荷兰税收协定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包括:
- 纳入防止协定滥用和有效解决争端的最低标准。在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中,荷兰更倾向于使用主要目的测试(PPT)。在一些双边关系中,有可能PPT与利益限制条款(简化版)相结合使用;
- 将BEPS项目补充措施的主要部分纳入有效打击协定滥用的工作中;
- 明确居民标准的条款;
- 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免税的投资公司或从可比的特殊制度中受益的实体不具备享受(某些)协定待遇的资格;
- 对支付给投资工具或通过投资工具支付的证券投资类股息适用税率为15%;
- 在关于常设机构定义的条款中增加一项具体规定,基于此,荷兰对离岸活动产生的利润享有更多征税权。常设机构定义的延伸同样适用于受雇所得和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
- 将符合条件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分配给居民国,对支付给公司和个人的证券投资类股息适用15%的国内税率;
- 对主要股东移民后取得的资本利得和股息保留征税权;
- 规定股息条款适用于股份回购和清算取得的所得;
- 将资本利得的征税权分配给居民国,但滥用情形下出售房地产实体取得的收益除外;
- 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实行(有限的)来源国征税。荷兰将侧重于门槛金额、来源国基于净所得征税以及对主要由公共基金赞助的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活动取得的所得实行居民国征税;
- 对保费税前扣除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金实行来源国征税;
- 对董事费和控制委员会成员取得的费用给予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
- 信息交换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同样适用于荷兰根据收入多少发放的补贴;
- 荷兰国内法假定和依法核定的收入规定也适用于税收协定。


在与邻国比利时和德国的税收协定中,荷兰希望增加一项不歧视边境工作者的条款。居住在荷兰但在比利时和德国工作的边境劳工,应该尽可能享有与在荷兰境内工作的荷兰居民相同的税收扣除。雇佣国应最大限度地消除边境工作者的税收劣势。尽可能避免边境工作者税收征收和社会保障金缴款的不协调。
  
对于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税收协定,荷兰将重点放在反滥用条款。此外,荷兰还准备接受以下条款:
- 高额预提税,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建设和发展;
- 服务型常设机构;
- 技术服务所得的来源国税收,前提是这些服务在发展中国家开展。
  
荷兰倾向于居民国独享股权转让的征税权,以及纳入一般反滥用条款以防止滥用。
  
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相关能力,荷兰将进一步开展技术合作。
  
对于不合作管辖区和低税国,荷兰将对相关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有条件的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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