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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税] 【20221112 每日一税】罕见:性能提升不是新开发,研发费加计扣除被认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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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1-14 12: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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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1112 每日一税】罕见:性能提升不是新开发,研发费加计扣除被认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2 07:3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7531&idx=1&sn=9aa5a4e4f38c0f1d4d8fb9e53b644a3b&chksm=883ee137bf496821192fc5ca283bd9e323a0eb7317cb7042ab276ff9a5bb76fc3ea6f48c550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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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每日一税】
罕见:性能提升不是新开发,研发费加计扣除被认定偷税
文/无锡税务局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3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10月20日,江苏省税务局官网公布一起稽查案件,认为性能改善、性能提升不是新开发,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为偷税,处少缴税款50%罚款。现与大家分享,以飨各位老师和朋友。
  2022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官网披露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锡税稽罚〔2022〕53号),主要内容为:
  【案件名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涉及2018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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