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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查收这份双十一税务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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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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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快快查收这份双十一税务攻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Q3MzYyMA==&mid=2247535208&idx=1&sn=734213d62593fdbf3ff2623a1879da43&chksm=eca74b93dbd0c28524b800772326a75a0f850cd5fe414af3ca9d7d76688b806dc44db6a528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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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税务攻略
热点问题



双十一又来啦,近年来,为了吸引消费者,商家推出了买一送一、跨店满减、入会赠礼、免息分期、定金预售等五花八门的促销方式,令人眼花缭乱。
为此,我们特意准备了税务攻略大礼包,大家注意查收啦!
第一题
先付预售定金,双十一再支付剩余尾款,有哪些税务知识?

答:
【增值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企业所得税】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57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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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买一赠一”“付二发三”组合销售,有哪些涉税知识?

答:
【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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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满200减30的商业折扣,要注意些什么?

答:
【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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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
如果商家选择分期收款,有何涉税影响?

答:
【增值税】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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