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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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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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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0: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阿克苏税务
标题: 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IxMzgzNg==&mid=2247515820&idx=1&sn=981261e7659af264bbbc106a4c19a422&chksm=ebc3208fdcb4a999fbf8f111e23c6b130faf3a782938b290f62d79ed2473bdef61176442fdb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9 12:11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明确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就对《公告》规定的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如您还有其他涉税问题可咨询:0997-8812366。
1
Q: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A: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
Q: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需要什么样的扣税凭据?其缴费可以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据实扣除?
A: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3
Q: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什么时间实施?适用于哪些城市?
A:此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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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阿克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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