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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答疑第54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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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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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高频答疑第54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缓缴税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57157&idx=4&sn=12097fd1c0c99da002dee77b04f62615&chksm=fd1de474ca6a6d62f8a2372174a4eff2f902b81892025fd85d61360e559e2c75bba22633abf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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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问题

0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的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具体包括哪些?
为您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02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相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为您解答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0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中规定继续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为您解答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

具体缓缴期限见下表:
(一)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二)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来源:天津税务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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