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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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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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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0: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滨州税务
标题: 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0MjM3MQ==&mid=2648111753&idx=2&sn=5082b030f51e2e45f0effad2b382d206&chksm=88870985bff0809347af320b573741c75ac9eecf631c071e01c82a491053867ec34c078adba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1 17:19
二维码: -


编者按:
每一天都是崭新的,给生活和自己一个微笑,带上阳光,走在去奋斗的上班路上。
我们为您准备了税费优惠政策系列音频,在上班路上,一起听“税”,一路同行。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录音员
郭俞君,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羊流税务分局一级行政执法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往期链接
  (03).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02).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01).上班路上 一起听“税” | 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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