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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0 15:40 编辑
个税年度汇算问答宝典
取得劳务报酬如何汇算申报?
我们在前面几期的“个税年度汇算问答宝典”中已经了解到,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一样,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范畴的一部分,需要按纳税年度与其他三项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那么我们在进行年度汇算时选择了“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后,为什么会有一部分劳务报酬所得没有自动带出呢?
根据系统预填规则,收入明细表预填时,只对“工资薪金所得、连续劳务(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预填,已缴税款也只预填此类收入的已缴税额。假如您取得的劳务报酬是非连续性的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系统预填时将不会自动带出。
Q1
对于预填时没有自动带出的一般劳务报酬,我需要怎么添加进去呢?
需要您在劳务报酬列表明细界面通过【新增】按钮增加未带入的数据,其中,通过【查询导入】的,可以在查询结果界面通过确认、勾选后自动带入主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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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为什么我增加了劳务报酬所得之后,可以申请的退税反而增加了?
因为您在通过【查询导入】增加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也增加了该笔所得所对应的已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单独适用“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当您预扣预缴期间适用的预扣率大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税率时,则可能产生退税,反之,也可能产生补税。
Q3
哪些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Q4
我可以不新增未导入的劳务报酬所得并直接使用系统预填数据申报吗?
不可以,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应与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预填申报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根据扣缴单位申报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需要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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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税务(个人所得税处)
撰稿:梅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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