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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税局变卖财物抵缴税款公告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2-11-14 09:40:1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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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税局变卖财物抵缴税款公告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7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410&idx=1&sn=0070bbe83956f20000a3f927a8b8a845&chksm=8c0a1054bb7d99429d2d15b7bae518ca1687bc77e80b213fa9e3c31ac7eeae9d3de8f4e24e2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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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变卖财物抵缴税款公告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变卖抵税财物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河南省泓泽服饰有限公司抵税财物进行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物
户外运动品牌衣服、鞋等34类共20000件。
二、变卖价格
不低于440000元,出价高者成交。
三、变卖地点
河南省漯河市嵩山路666号国家税务局漯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四、变卖期限
2022年11月10日10时至2022年11月19日10时。
五、变卖流程
意向购买人出示身份证明,待变卖结束,由出价最高者全额缴纳变卖总价,与本机关签订《成交确认书》、《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变卖生效。
六、移交方式
变卖财物按物理现状、权利现状移交。
七、其他说明
抵税财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单位不承担抵税财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购买方视为对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联系人:王**、唐**
电话:29***21、29***26
国家税务总局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0月31日

税舟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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