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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常见问题答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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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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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01: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营税务
标题: 办税服务厅常见问题答疑(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TE1MTEzNw==&mid=2666131423&idx=1&sn=3bbf5f55dcf04b872f6752f6c84ed8f2&chksm=80583d91b72fb4879ef8afa663874729c2731e94920cbd4744ca80c75468d7170415c348c7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0 19:13
二维码: -

我们梳理了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其他渠道提问的热点问题,整理成专题栏目《办税服务厅常见问题答疑》在东营税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以期能让您第一时间掌握税费知识热点。更多涉税问题欢迎关注东营税务微信公众号,并在本专题下方留言。


问题一

Q
山东省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哪些发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问题二

Q
山东省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A
山东省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问题三

Q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021年还可以选择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A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李 凯 宋吉哲
编审: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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