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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劳就字〔199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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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sz4zPw9htopwoK2kDh8FA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劳就字〔1996〕1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劳就字〔199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内劳就字〔1996〕10号

各盟市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劳部发《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包头就业经验交流会精神,为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简称劳服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安置,提出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服企业年度检查认证工作是加强劳动企业管理,促进就业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盟市劳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组成领导小组,集中一定的人力,发挥行业管理机构的作用,切实搞好本地区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同时,要建帐、建卡,摸清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和引导,帮助劳服企业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就业安置容量。
  二、对年度检查合格的劳服企业,应履行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96]92号文件中规定的手续。今后,凡通过年检认证的,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劳服企业,应主动向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减免税收申请,劳动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着手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当地税务部门审定,办理减免税收的审批手续。
  三、各盟市、劳动和税务部门,通过一九九六年度年检认证后,要建立就业基金制度。今后凡是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形成的资本金,应作为专项就业基金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失业人员。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包括富余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待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30%、20%、10%可减征50%、40%、30%的所得税二年。
  五、凡富余职工比例占15%以上的企业,都要兴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鼓励企业将原管理型、福利型的单位和主业以外的生产经营
  单位成建制转为自负盈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这类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新办劳服企业的待遇。
  六、各盟、市就业服务局,在从一九九六年底前将年检认证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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