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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性贷款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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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7HryQzgmWLYfQyNyMtRpJ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性贷款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政策性贷款利润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所字〔1996〕321号

呼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呼国税所字[1996]241号请示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及与有关部门认定,现就你局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性住房业务的,就其付给资金管理中心利息收入95%的部分后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缴人中央金库。
  二、对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所从事业务现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资金融通业务,不属于国税征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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