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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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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8253
发文单位: 人事部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人厅发〔2004〕107号
文件名: 人事部办公厅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 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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