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1
  • Tax100会员 33582
查看: 327|回复: 0

[每日一税] 【20221109 每日一税】税案:虚开发票3.43万,罚款5万并移送司法机关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396

2020税务高考

2022-11-10 12: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每日一税
标题: 【20221109 每日一税】税案:虚开发票3.43万,罚款5万并移送司法机关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9 07: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DgwMzk3MQ==&mid=2649677503&idx=1&sn=c28a602ba0fd221bf1552f4e131a7e95&chksm=883ee153bf496845478a43f717fb499b413b39f3a0e7fa387d8c3925aabb25efc4379be8c275#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20221109 每日一税】
税案:虚开发票3.43万,罚款5万并移送司法机关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12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11月7日,金华市税务局官网披露: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份,金额2.93万元,税额0.50万元,被处罚款5万并移送司法机关。现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2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饰品公司”)发布《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金税稽二公〔2022〕31号),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金税二稽通 〔2022〕10019号)。
  据《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披露:
  饰品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份,金额2.93万元,税额0.5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拟将饰品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金税二稽通 〔2022〕10019号
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42435):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33072***42435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室
  法定代表人:段**、男性、520202********591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份,金额2.93万元,税额0.5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每日一税简评
  这是目前公开的虚开发票金额最小,但被移送司法机关的虚开发票案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5月15日起,虚开专票税额10万(含)以上,或者造成税款损失5万(含)以上的;虚开普票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
  每日一税多次发文呼吁,任何企业,任何时候,发票管理都是税务管理最重要的工作。发票管理,不怎么高大上,但是一旦出事,轻则补税和滞纳金,甚至罚款,重则可被追究刑责,代价太大,太不值得。
  延伸阅读
  中间商虚开,上市公司受票补税及滞纳金
  牛逼:上市公司自行重新定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后果
  欢迎您给我留言讨论。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关注,《每日一税》,为价值护航!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305_1668052842848.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