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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丨我公司临时外聘的律师,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律师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用于抵扣进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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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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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9 04: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石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丨我公司临时外聘的律师,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律师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用于抵扣进项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MjMyNDg0Ng==&mid=2247511323&idx=4&sn=8798341d24aee2de4b8a1d8dc92fd4ec&chksm=ea4e3a1add39b30c6b80cd759cbfa8fcfbd3f1713c9d96d90a121bf9088d18c68e196b6483b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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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临时外聘的律师,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律师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我公司能用于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因此,临时外聘的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律师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公司不能用于抵扣进项。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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