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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5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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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1: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XdJQobb+NpOMFTzgds2yq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6〕58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6〕5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58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文件称: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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