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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非税收入、社保费缓缴及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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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8 0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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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个体工商户非税收入、社保费缓缴及减免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51023&idx=1&sn=469164095319128a971c63b4380b8069&chksm=803ec2bcb7494baa3c5936d1465b9645a798a62da7b2ca144fe44715c860046765bde369a8b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7 17:10
二维码:
-
一、个体工商户减征
地方
“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二、个体工商户缓缴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享受主体
企业、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三、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减免有关政府性基金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含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一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
4.热点问答
问:个体工商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金额在内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个体工商户阶段性
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1.享受主体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9月起,我省各地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政策依据
《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4.热点问答
问: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
答: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第一条:“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认定,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苏人社发〔2022〕70号)第四条:“本通知所称困难企业和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对申请企业行业类别或规模划型不明确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来源:灌南县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局社保非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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