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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股价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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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 22: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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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股价与个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5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1059&idx=1&sn=faf56c5f44cad9207ee46064b939aa49&chksm=ec4ad45edb3d5d486b498818beff2665481e5356d51ff97d8ded4d89b32d9d307bd318ecdad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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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与个税
/姜新录
  
深秋午后,阳光正暖,封控在家的老姜正在发呆,杭州吴大律师发来一个小问题,想起实务中遇到的几个股价与税收的问题,于是有了这篇小作文。案例绝非胡编乱造,都是根据老姜遇到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案例一:定增的股票,你卖或者不卖,税都在那里
甲某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2018年,A公司正在巅峰时,B上市公司拟收购A公司。B公司与甲某双方协商,由B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股票作为支付对价来收购甲某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股票增发价格50/股,共计5亿元。
甲某转让A公司股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0-100)×20%=9980(万元),共1000万股,相当于每股所含税款为9980÷1000=9.98(元)。甲某根据财税〔201541号文,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分期纳税备案,期间为2018-2022年,其中2018年—2021年计划缴纳金额为元,2022年计划全额缴纳税款。
2022年税务局来电,要求甲某准备缴纳税款。但由于B上市公司连续亏损,股票已经被ST,股价跌至2元。甲某全部股票出售所得才2000万元,远不足纳税所需资金。
从现行政策来看,甲某转让A公司股权所得为:50000-100=49900(万元),而股票投资损失为:1000万股×(2/-50/股)=-48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税,而股票投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
案例二:限售股减持,卖股的钱还不够预扣税款
乙某系C公司创始人股东,持股200万股,每股成本1元。2011109日,C公司首发上市,股票当日收盘价100元。上市后,C公司从未进行过送转股。2022114日,乙某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减持200万股,减持价格每股5元,共得1000万元。
财税〔2009167号规定,乙某的限售股属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未嵌入其成本资料,其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即,证券机构按照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中登公司计算乙某应预扣的税款为200万股×100/股×(1-15%)×20%=3400(万元),而乙某股票减持所得共1000万元。券商要求乙某补1400万元来缴纳预扣税款。也就是说,只要乙某卖股票,不仅拿不回一分钱,还要补进去一些税款,只有等清算后才能拿回来。其实,如果按实际持股成本清算,乙某应纳个税为200万股×(5/-1/股)×20%=160(万元)。
案例三:限制性股票,税款大于个人所得?
D上市公司2019年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股。20191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当日股票收盘价每股20元。2022114日,丙某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0万股解锁上市流通,当日股票收盘价2/股。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对于员工获得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计算公式简化下其实就是:限制性股票每股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被激励对象每股实际支付的价格。
丙某限制性股票每股应纳税所得额=20+2)÷2-5=6/股。这就意味着,丙某出售股票的所得2/股要低于每股应纳税所得额6/股,其100万股的付出成本共为500万元,需要缴纳的税款为(100万股×6/股)×45%-18.1920万元=251.8710(万元),而股票出售所得才200万元,税款加成本预计共亏空551.8710万元。这样一来,原本是好事的限制性股票倒成了赔钱的货。
所得税基于所得来交税,无所得就不该纳税,税负与所得应成一定的比例关系。而以上案例其实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股价大跌,造成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与其实现的所得出现了严重背离。比如,在股价高位时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在公司蒸蒸日上时授予限制性股票而股票解禁时股价暴跌。这几天,上证指数3000点保卫战初步成功,其实十五年前,上证指数曾到了6000多点。由于各种原因,股价暴跌,出现了股票卖了还要倒贴税款的怪事,使得一些企业家或上市公司高管欲哭无泪。
这些其实都是税收立法的技术问题,有没有解决的思路?其实,案例一如果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则甲某转让A公司股权所得暂不需要确认,待其处置B上市公司股票时再予以确认,为:1000万股×2/- A公司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1900万元,与其两个环节的实际所得相符,但如果处置B上市公司股票时,股价高于增发价时,可以考虑按增发价计算的税款来缴纳。案例二及案例三属于特殊情况,在政策制定时未必考虑到了,能不能改进下?比如,案例二的情况先不预扣税款,由纳税人先行提供成本资料,将清算环节提前。案例三的情况下,由纳税人选择比照股票期权的方式来计算个税。
是时候审视某些政策的合理性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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