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冢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冢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人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在当期损益列支。凡在当期损益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
二、以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城市合作银行,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所字L1996]5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帐的核销问题,区国税局将另行文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