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了的罚款因超过五年处罚期限给予退还
前语: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一般来说,比较常见的有虚开发票、未按时办理申报、未按时缴纳税款、逃税骗税、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等情形的处罚。对于五年追究期限的认定,目前还是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可能会导致是否超过五年期限的认定结果的不同。
以下案例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先前缴纳了税务行政处罚罚款,后税务机关发现或重新认定为超过五年追究期限,主动给予通知办理罚款退还手续。
对于纳税人多交税款,《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里仅仅规定了纳税人多交税款,那么对于多交的罚款,除了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外,纳税人发现的是否相应的期限要求?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近期正在进行中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描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