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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如何防范?一文带您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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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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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6 0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虚开发票如何防范?一文带您厘清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196840&idx=6&sn=5d3a03d304efb222468006bbb5396cc5&chksm=8818adcfbf6f24d9b303f4ad1c2140bd92b9f2a658b9644f675c809d5d02b5f3d881718916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5 18:00
二维码: -








实际业务处理中
不少人存在上述疑惑
看看案例学习一下


【企业基本情况】
A地的某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法人代表:李某,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各种展示柜。

【案件简要概述】
2017年该单位和某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了柜台设计制作合同,由于产品生产需要板材,业务员杨某在网上找到自称能供应板材的联系人张某(此人非木材企业业务员),由于该联系人提供的板材价格便宜,并且他说能提供正规发票,板材所在地址就在A地,方便看货,于是就与该联系人正式洽谈了板材购销业务,采购了总金额57.27万元的板材,合同由对方盖章后邮寄至公司。
购买的板材分次发往该单位车间,板材由车间签收,运费由对方负担。
采购板材的发票于12月底前快递至公司,杨某上交财务部,共取得B县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5份,开具日期2017年12月20日。
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8.32万元,已于2017年12月认证申报抵扣,对应的发票金额48.9万元,已在2017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税前扣除。
双方约定,先预付部分货款,发货后支付尾款,总计通过银行支付货款57.27万元,账户由该联系人提供,张某,账号为xxxxxx,共分三次转账,其中2017年12月8日转账24.15万元、12月11日转账5.18万元、12月15日转账27.94万元。
■■■

税务干部
案例里的发票是真票吗?


财务人员
他拿到了发票,认证通过了,是真票!
税务干部
他付钱了吗?


财务人员
付了,全部付清!
税务干部
他收到货了吗?


财务人员
收到了,货是对版的!
税务干部
他主动让别人给他虚开了吗?


财务人员
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可以确定的告诉大家,案例中接收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条款中的核心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①杨某从网上联系的中间人张某,根本不是B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杨某询问了张某并知道该情况,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②木材就是从A地运输过来的,没有B县这一环节,该单位人员没有重视,只看收到货。
③资金打入的账户是中间人张某的个人账户,并不是B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
④据B县当地税务部门证实,B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实质经营,是一家空壳公司。
杨某在网上找人买了木材,是双方之间的往来,不应该再穿插进其他的公司。简单来说,要符合最基本的购销逻辑,向谁购货,就应该取得谁的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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