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业务自行联系开票自然是虚开
税舟前语:
实务中,从市场购买货物、向个体户购买服务等,往往存在不提供发票的一个结算价格,需要发票的则需要加税点的价格,而且加的可能不是一点点,背后的逻辑就是不想提供发票,或者更直接的说,就是变相的拒绝开具发票。购买方需要发票来入账,增值税需要抵扣,所得税需要税前扣除,就会想办法去“联系”发票。当然,“联系”的发票会相对要便宜一些,只要不“出事”,自然就是获得减少税收“成本”的直接好处,以及核算“健全”的隐性好处。
虽然有真实的业务发生(未证实虚假之前属于真实,不可以作有罪推定,不应该存在“原罪”思维),但是,自行向平台出钱“开具”与真实业务相当的发票,一旦被证实为自行联系第三方,自然就确认为虚开了。
以下是穗税三稽罚〔2022〕61号反映的情况。需要留意的是,案件中的物流平台虽然被查实存在大量的虚开发票,但也并不是完全的虚开平台,也存在许多业务真实、如实开具的发票。
没有对处罚案件进行过统计,不清楚实际结果怎么样,但税舟认为,对于完全虚开的,反而比较好认定,作案的动机也是比较“单纯”和明确。而对于有真有假的,是最难得出稽查结论,从意识来看,作案的恶意性更加强烈,从一开始就考虑的“抗拒”稽查的手段,因此,应当对这类案件的处罚应该更加严厉。可是,从实践来看,这样的从主观故意程度作出处罚程度的差别的并不是很多,或者说有明显的区别。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请个体运输户承担运输业务,因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发票,你单位自行联系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金额合计2,647,851.80元,税额合计238,306.59元,价税合计2,886,158.3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详见《广州中金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238,306.59元,于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至2021年3月(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2,647,851.80元,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2,501,033.47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于2021年度列支主营业务成本146,818.33元,并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238,306.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81.46元,依法构成偷税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238,306.59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6,681.4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27,494.03元。
名为“无车承运”实为平台虚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