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精神,并征求各汇缴成员企业的意见,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