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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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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1: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nJK6/g5F9xIxwd0IcCwM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7〕4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精神,并征求各汇缴成员企业的意见,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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