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内清资办字〔1997〕8号
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经贸委、清产核资办公室,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国税发[1996]21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