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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预重整优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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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5 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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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标题:
解读 | 预重整优势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4 22:5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0070&idx=4&sn=dd543ef90c49ff41cd410f070fed511a&chksm=ea9db672ddea3f64d1e59e465d61e5167e2bdec21f863ab0d6aa441fd6ebc45508a6768d38a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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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作为一种来源于美国司法实践的预重整,其结合了法庭外重组与传统破产重整的相关内容和优势,在困境企业拯救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具有其自身的价值。结合我国现阶段《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时通过立法明确预重整制度。结合相关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预重整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方面优势。
(一)构建预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
对于已濒于破产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挽救其生存的预防破产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制度内容。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新型困境企业挽救制度,在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重整实践已经得到了证明。
基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预重整,建立预重整制度可以弥补现有破产机制的不足、满足企业拯救的多元化需要、完善破产预防体系,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后续立法修改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之一。
(二)预重整能弥补现有破产重整程序之不可逆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若要挽救企业,主要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又以破产重整为主。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便是走上了“不成功便成仁”的不可逆之路,重整不成功就要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使得债务人在决定是否进入重整程序时会顾虑重重,往往申请过晚,延误了最佳挽救时间。而预重整具有可逆性或可复原性,不成功时债务人可以退回原状,不会被强制破产清算。
(三)预重整能减少强制批准的负面效应
破产重整程序是在法院的监督或参与下完成的,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重整方案法院有强制批准权。强制批准权是法院行使的特殊权力,目的在于通过司法解决谈判僵局的困境,但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滥用司法强制批准权,有可能损害部分异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预重整程序中,前期主要工作都是在庭外完成的,法院无法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强制批准;即使后续进入法院批准阶段,预重整方案也已经得到全体当事人(或者大部分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法院无需再组织表决,大大降低法院对企业自治权的干预,减少法院强制批准带来的负面效益。
(四)预重整可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1、有利于降低司法及时间成本
尽管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但并不包括破产重整申请及破产受理审查的相关期限,从而导致实践中破产重整申请及法院审查期限过长,这往往与困境企业快速拯救的需要相冲突。此外,重整计划的执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期限,从而导致在实践中,重整计划执行时间过长。与此相比,预重整却可以显著降低重整的司法及时间成本。
在预重整中,在向法院申请重整救济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就重整的一些或者全部事项进行协商,然后以协商达成的结果作为重整的基本框架来向法院正式申请重整。而且,在达成重整计划方案时,债务人提前与主要债权人协商谈判,签订重整事项相关协议、制定重整方案以及投票表决,不必然需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从而减少债权人委员会组建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又由于是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直接协商谈判,可以省略债权人会议等相关利益方的表决时间,有助于缩短方案制定和谈判磋商时间,以及前期的诉讼纠纷所耗费的实践。最后,在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时由于该计划方案是当时事先已经协商同意的,又减少了在破产重整中因部分表决组的不通过而强制批准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从而提高批准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因而降低重整的司法和时间成本,是预重整相比于重整程序的优势之一,也是其价值所在。
2、实现重整准备工作有效前置,提高重整成功率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表决之前需要完成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与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以及与主要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沟通等基础工作。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限最长是9个月,重整基础工作在9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显然比较仓促,客观上导致重整计划草案不成熟,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沟通不充分,最终出现表决难以通过的结果。
上述重整基础工作前置到预重整程序中,为制定与调整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充分详实的数据,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充分沟通提供宽松的期限。客观上有利于形成“谈判-妥协-再谈判-再妥协”的良好沟通局面,大大提高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3、促进困境企业的经营改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法院在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或者批准企业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经营。实践中,多数情形下由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人与困境企业的原管理层相比,管理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因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经验而在企业运营方面不擅长,而且对困境企业和市场信息的占有也不够全面和对称,可能因为判断失误而做出错误决策,导致企业经营的中断,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而预重整一般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在预重整的庭外协商阶段,债务人和债权人、投资人对困境企业的了解要超过法院,商业判断能力也更高,由他们通过协商来评估困境企业的现有价值,确定是否进入重整要更为适宜。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管理人等一般不影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在申请法院重整后,因重整方案已经提前制定并表决通过,对于重整企业的经营,法院通常会决定其自身经营管理。这样,在管理人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连贯性就能够得到保持,改善经营状况,保障债务人资产的运行效率,提升重整成功的效率。
(五)预重整能有效解决庭外重组遇到的少数债权人“钳制问题”
庭外重组或者庭外债务重组,在法律本质上属于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所达成的协议是私人协商的结果,庭外重组要成功,一般需要全体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有一部分当事人希望通过抵制谈判或者不同意已经达成的谈判结果等手段迫使其他当事人让步,以期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是庭外重组不可忽视的“钳制问题”。
在预重整制度中,预重整方案无需通过全体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只要预重整方案的制作程序合法且未对不同意该方案的当事人造成歧视,法院往往都会在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批准预重整方案,该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及于所有当事人,包括对方案投了反对票的当事人。
来源:凯歌律梦
启金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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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6月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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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第一期】
【第一讲】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的转换衔接与交易架构设计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丁 燕,青岛大学法学院 教授、青岛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 会长、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破产业务团队负责人
一、破产清算、重整(预重整)、和解的优劣比较
二、法律规则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自由转换衔接
三、商业思维模式下三大程序之间的融汇贯通
四、破产融资的法律保障
五、结论与展望
六、互动答疑
【第二讲】投资视角下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要点、应对路径与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李保春,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顾问
一、深度解析困境地产项目现状及原因
二、困境地产项目的掘金主体利益诉求
三、困境地产项目盘活难点与应对
四、困境地产项目投资原则及路径
五、困境地产项目实操案例分享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困境地产项目七大并购重整模式、核心法律问题与风控实务案例
·主讲嘉宾:莫非,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中国不良资产形成底层原因及现状
二、困境房企七大重整模式及风控案例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实务及资产和股权收购、开发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高少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涉税问题
二、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三、房地产股权收购实务及税务筹划
四、房地产资产收购实务及综合税务筹划
五、收并购领域其他的税务筹划方法及难点解析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二期】
【第一讲】烂尾楼(共益债/预重整/清算式重整/破产和解)投资盘活核心要素及案例
· 主讲嘉宾:张秀娟,昆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总监(总办成员)
一、当前形势下投资烂尾楼的方向
二、挑选项目的核心要素
三、常见重整模式解析
四、实操案例深度解析
(一)共益债案例
(二)预重整案例
(三)清算式案例
(四)破产和解案例
五、互动答疑
【第二讲】信托公司参与地产投融资交易架构及地产不良项目违约处置实操与案例
·主讲嘉宾:田星,某上市券商特殊资产事业部总助
一、地产违约现状及特征
二、信托参与地产投融资的交易结构
三、信托参与地产不良处置的展业模式
四、信托公司与AMC合作的思路探讨
五、案例分
六、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企困境下关于收并购专业落地操作及不良债权项目收并购案例复盘
·主讲嘉宾:X老师,TOP上市房企投资常务副总经理
一、房地产收并购具体落地模式及相应溯源
二、并购交易中关于财报调整下的核心资产价值与股权对价认定
三、不良资产收购中涉及在建工程转让和旧房转让的落地测算要点
四、房地产并购结构设计、交易要点与协议设计与雷区盘点
五、通过复盘不良债权收购案例总结各环节交易风险及解决方案
六、互动答疑
【第四讲】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房地产破产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及解决方案
·主讲嘉宾:孙万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抵押权人与房开预重整
二、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购房人的博弈
三、房开破产下抵押权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博弈
四、房开破产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
五、房开破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及清偿
六、互动答疑
【课程提纲·第三期】
【第一讲】投资人参与烂尾楼破产重整的业务程序与风控
· 主讲嘉宾:董烨,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并购重组委员会主任
一、投资人(开发商)参与重整程序
二、投资人(开发商)参与破产重整的目的
三、投资信息收集与目标企业筛选
四、投资人尽职调查
五、债务人的估值与谈判
六、重整模式与投资类型选择策略
七、重整投资人的初步确定
八、投资协议与投资方案
九、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十、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二、互动答疑
【第二讲】AMC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与投资模式
·主讲嘉宾:姚泰诚,现任某地方AMC高管
一、中国房地产与烂尾楼
二、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机会
三、烂尾楼不良资产的投资模式与案例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地产开发商视角下困境地产的投资机遇与实务
·主讲嘉宾:高晓姗,某上市房企集团副总裁兼上海区域董事长
一、房地产行业深度透视
二、从房企角度谈不良资产投资处置
三、投资处置案例分享
四、未来不良资产投资处置模式
五、互动答疑
【第四讲】房地产破产重整“投/融/管/退”全链条实操案例
·主讲嘉宾:郭浙生,常州云鼎创始人/总裁。
一、投:破产重整项目来源渠道和前期尽职调查以及成本测算
二、融:SPV公司GP和LP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管:依据《重整计划》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四、退:项目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退出、复建销售退出
五、互动答疑
【第五讲】地产企业资产和股权收购、破产清算的税务筹划
·主讲嘉宾:季晓莉,20余年专注税务工作
一、资产及股权交易
二、房地产企业的特殊事项
三、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问题
四、互动答疑
【
课程提纲·第四期】
【第一讲】双碳、疫情背景下的金融不良投资处置策略及实务案例
· 主讲嘉宾:M老师,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资深人士
一、双碳、疫情背景解析
二、主流AMC的业务策略调整
三、金融不良收购的新“十大来源”
四、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新十大模式
五、传统金融不良处置的“都市圈发展战略”
六、收购和处置不良应当关注的行业
七、国有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八、民营和社会化资本收购和处置金融不良的特点
九、某*ST汽车电子类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不良收购+破产重整操作
十、互动答疑
【第二讲】以“处置层级提升+信托服务中介”为手段高质量解决当前金融机构特殊不良资产问题
·主讲嘉宾:李筝,某大型信托机构特资部门负责人
一、金融机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在处置层级提升的维度和方向
二、以“围绕破产重整”开展的财产权服务信托逐渐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角色
三、以“处置层级提升or/+信托服务中介”相关案例分享
四、互动答疑
【第三讲】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及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主讲嘉宾:陈冠兵,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
二、实质合并破产若干重大问题
三、互动答疑
【第四讲】不良资产——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
·主讲嘉宾:王 云,泓塬资产高级副总经理
一、资产安全管理的意义
二、资产管理风险树分析
三、全链条资产安全管理体系
四、投后资产管理
五、资产安全管理与不良资产投资的联动
六、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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