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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可否在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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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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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4 16: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可否在一般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9564&idx=4&sn=0178685b70c580d935141b6fe51fe0c4&chksm=88bcdfc7bfcb56d15c0e3f47608b9fbe6fb859c7ffaeffcc9c346872086a62a15a5f3f5b876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2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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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请问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款是否可以在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坐席小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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