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7〕36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各业务处,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交纳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策性基金(收费),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