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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7〕4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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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l6p9QhQUsa7gd/J6hl0Y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7〕45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7〕4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4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发》 (国税函 [1997]388号)称:“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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