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错为应税消费品可能会导致追缴消费税
文/叶全华
现行消费税政策中,纳税环节有生产、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批发(卷烟、电子烟加征)、委托加工(除个人外,受托方代收代缴;但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和进口。就目前来说,从消费税规模和应税消费品范围来看,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征收。
消费税政策中也存在抵扣制度。对外购(包括从商业企业购进)、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由于部分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商业零售、批发环节不征消费税,但生产企业购进后可以抵扣,由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业企业等名义,直接无货虚开或对非应税消费品变名开具为应税消费品等方式开具给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骗取消费税抵扣。近期,有多个税务处罚决定书有公开显示,以成品油居多。
对于这种变票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上采取堵漏洞方式,《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明确,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对于这一规定,除了对故意以骗取消费税抵扣为目的的变名虚开发票起到遏制作用外,也提醒企业应了解消费税应税范围,规范开票行为,在选择货物品名时,以真实为基础,在易混淆(消费税应税产品有相对比较严格的界限,一些产品在应税与非应税之间属于同一大类,上述47号公告里就有需要认真界定的产品)的品名之间应该认真认定,避免选择错误,误开为消费税应税品名或高税率应税品名。
当然,对于确实属于误开行为,应及时进行作废或者红冲,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商业企业变名虚开消费税油品发票被追缴消费税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