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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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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2 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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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西税务
标题:
202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zM3OTIzNg==&mid=2654288596&idx=3&sn=731ca766a842fd02c9016a2d209d5ff6&chksm=8493791fb3e4f009213f4fc74153709968c84fdaae68f347f9ba042b84b1acb650b4d53301b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1 23:29
二维码:
-
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公告》发布了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将原有的6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等5个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由15种减少至12种,并调整优化部分文书内容。《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
0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公告》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等5个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同时废止。(全文)
03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公告》明确了电子烟的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价格,进、出口政策等内容。(
全文
)
0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公告》明确,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等征管事项。《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7的附注1同时废止。(
全文
)
05
·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国务院令第755号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全文
)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出版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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