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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连载】签订商业合同中的10个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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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2 23: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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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签订商业合同中的10个涉税事项
来源:华税
全面营改增后,我国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无论是商品交易还是提供服务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商业活动中,一般的流程是,先签订合同,然后产生纳税义务,财务记录只是交易的时候记载,因此,合同是决定纳税的根本性因素,需要充分关注涉税事项,在华税代理的案件中,因为合同双方没有对相关涉税事项作出约定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点评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及风险  发表于 2020-8-17 11:47
收购发票纳税义务  发表于 2020-7-23 15:47
交易合同涉税事项  发表于 2020-6-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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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1、恰当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例如,房地产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或者出租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等)。由于两者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其增值税税负也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身份。对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应按照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应明确开具发票的类型、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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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2:51 | 显示全部楼层
2、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合同变更,需要区分情形,如果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单价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付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收款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收款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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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3、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不得计入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
营业税制下,企业未取得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和销售模式的不断创新,经常会出现“赠送”、“无偿”服务等行为,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无偿提供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口号或名目,更应分析其是否与有偿服务紧密关联,是否实质上是一种折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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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连载】视同销售
http://www.tax10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8&fromuid=3
(出处: Tax100 税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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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4、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为价税分离税种,不得计入营业收入和利润表,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间。
营业税制下,企业未取得收入的,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之后,根据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渐激烈和销售模式的不断创新,经常会出现“赠送”、“无偿”服务等行为,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为无偿提供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口号或名目,更应分析其是否与有偿服务紧密关联,是否实质上是一种折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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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5、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等。其中企业应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要严格管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对受票方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营改增后可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例如,明确仅在收到合规发票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
由于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典型,在明确价款支付条款的同时,应明确开票及开票信息条款,防范由于开票错误等涉税风险发生。开票金额可以根据相关“价外费用”条款予以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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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6、销售折让、退回的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相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购买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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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纵横四海 胡万军 2020-3-13 补充: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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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7、保证“三流合一”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对检查发现的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税(包括免、抵、退税)和财务报销、财务核算。当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收款主体不一致,造成增值税发票“三流不一致”,合同主体总包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不仅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将受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以票控税”的中国,发票进成本必须保证有真实交易行为的票款一致。票据开具必须与合同保持匹配,必须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企业应重点注意存在居间人、混淆交易人、存在垫付款项、善意取得等情形下的发票法律风险;需要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证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视发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发表于 2020-3-13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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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8、合理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适当的节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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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2 23: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9、明确涉税条款及相关事项
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税费及相关事项。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宜均可在涉税条款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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